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物流中心業者就相同貨物以L1轉運申請書申報進儲,嗣以D5出口報單申報出口,涉有違法情事之行為數認定原則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務署發文日期 105 年 08 月 12 日

要旨

物流中心業者就相同貨物以L1轉運申請書申報進儲,嗣以D5出口報單申報出口,涉有違法情事之行為數認定原則

函釋全文

主旨:所報物流中心業者以其名義為納稅義務人及貨物輸出人,就相同貨物以L1轉運申請書申報進儲,嗣以D5出口報單申報出口,涉有違法情事,其虛報進口、違章進儲及虛報出口,究屬一行為或數行為乙案。說明:二、本案物流中心業者以L1轉運申請書申報進儲,涉及虛報貨物、逃避管制,並有違法輸入及違規進儲事業廢棄物情事,參據財政部97年1月8日台財關字第09600427220號令及法務部96年1月29日法律決字第0960002641號函示,宜論屬一行為,請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從一重處罰;至其嗣後以D5報單申報出口涉及違法部分,應與虛報輸入及違規進儲行為分別審酌,並依法論處。(財政部關務署105/08/12台關緝字第105100525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則次:29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物流中心業者就相同貨物以L1轉運申請書申報進儲,嗣以D5出口報單申報出口,涉有違法情事之行為數認定原則由財政部關務署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