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物流中心業者就相同貨物以L1轉運申請書申報進儲,嗣以D5出口報單申報出口,涉有違法情事之行為數認定原則
要旨
物流中心業者就相同貨物以L1轉運申請書申報進儲,嗣以D5出口報單申報出口,涉有違法情事之行為數認定原則
函釋全文
主旨:所報物流中心業者以其名義為納稅義務人及貨物輸出人,就相同貨物以L1轉運申請書申報進儲,嗣以D5出口報單申報出口,涉有違法情事,其虛報進口、違章進儲及虛報出口,究屬一行為或數行為乙案。說明:二、本案物流中心業者以L1轉運申請書申報進儲,涉及虛報貨物、逃避管制,並有違法輸入及違規進儲事業廢棄物情事,參據財政部97年1月8日台財關字第09600427220號令及法務部96年1月29日法律決字第0960002641號函示,宜論屬一行為,請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從一重處罰;至其嗣後以D5報單申報出口涉及違法部分,應與虛報輸入及違規進儲行為分別審酌,並依法論處。(財政部關務署105/08/12台關緝字第105100525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則次:29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