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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於報關時申請退運或以三角貿易方式轉售貨物至第三地申報不實案件之處理釋疑

會議日期 99 年 08 月 13 日

要旨

廠商於報關時申請退運或以三角貿易方式轉售貨物至第三地申報不實案件之處理釋疑

函釋全文

一、廠商於報關時申請退運或以三角貿易方式轉售貨物至第三地之案件,其申報內容如與實到貨物不符,因貨物並未進入國內,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編者註:參考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5條之1規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及菸酒稅法規定論處。如經海關發現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應將違反情事移請相關機關辦理。二、前述申請退運或三角貿易案件,於報關後向海關申請更改納稅辦法辦理進口者,適用一般進口貨物通關程序。如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論處。三、本令自發布日起生效。本令發布前,已處分尚未確定之案件均有本令之適用。(財政部99/08/13台財關字第0990028931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則次:45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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