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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虛報行為與逃避管制間須具因果關係始得依本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9 年 11 月 08 日

要旨

虛報行為與逃避管制間須具因果關係始得依本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處罰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廠商報運進口○○乙批,稅則申報錯誤經海關改列後,其輸入規定隨同改為「MP1」,但稅則改列非因規格申報不符所致,其虛報規格情事應否認定涉及逃避管制一案,核復如說明。說明:二、查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之處罰構成要件,乃係廠商報運貨物進出口有虛報情事而涉及逃避管制,準此,虛報行為與逃避管制之間須具有因果關係,始得以上述規定論處。本案進口貨物經核屬非開放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係因稅則號別改列所致,與虛報規格無涉;亦即虛報規格與逃避管制間無因果關係,尚難謂符合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之構成要件,自無該處罰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9/11/08台財關字第099050365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則次:48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虛報行為與逃避管制間須具因果關係始得依本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處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