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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適用108年令虛報行為與違反相關機關主管法律間須有因果關係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務署發文日期 104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適用108年令虛報行為與違反相關機關主管法律間須有因果關係

函釋全文

主旨:海關查獲財政部1 02年2月1日台財關字第10210800861號令(編者註:本令業經財政部108年9月12日台財關字第1081012957號令廢止並重新核示)示所列貨物,如貨物進口人違反誠實申報義務之行為與違反相關機關主管法律間存有因果關係者,允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沒入或併沒入涉案貨物。 (財政部關務署104/12/17台關政緝字第104600289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則次:5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適用108年令虛報行為與違反相關機關主管法律間須有因果關係由財政部關務署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