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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報進口第4級毒品疑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規定以先移請司法機關查處為宜

會議日期 101 年 09 月 17 日

要旨

申報進口第4級毒品疑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規定以先移請司法機關查處為宜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報運第4級毒品進口案件,應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乙案。說明:二、本案來貨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四第4級毒品,且納稅義務人業已投單申報,疑有違反該條例第4條第4項規定之虞(依同條第6項規定亦處罰未遂犯),故仍以先移請司法機關查處為宜,並請貴局(編者註:前○○關稅局,現為○○關)協調駐局督察辦公室協助處理。(財政部關稅總局101/09/17台總局緝字第101101956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則次:58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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