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虛報進口未經核准輸入之醫療器材經衛生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退運出口而未沒入貨物應不屬「逃避管制」
要旨
虛報進口未經核准輸入之醫療器材經衛生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退運出口而未沒入貨物應不屬「逃避管制」
函釋全文
主旨:進口人虛報進口未經核准輸入之醫療器材,衛生主管機關僅依藥事法規定責令進口人將涉案貨物退運出口,或併處定額罰鍰,而未沒入貨物,是否仍構成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所稱「逃避管制」乙案。說明:二、本案進口未經核准輸入醫療器材雖涉及違章虛報,惟貨品主管機關已准予退運而未沒入涉案貨物,從而不符財政部101年11月8日台財關字第10100653890號令示「管制」涵義所稱「應予沒收或沒入」之要件至明,尚難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論罰。(財政部關務署102/09/10台關緝字第102101230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則次:59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