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報之新舊程度僅為徵納雙方單純對新舊觀念認知不同不宜遽認虛報品質或價值
要旨
申報之新舊程度僅為徵納雙方單純對新舊觀念認知不同不宜遽認虛報品質或價值
函釋全文
主旨:廠商進口中古堆高機,於查驗後驗貨關員更改原申報之新舊程度,並送查價核算後產生稅款差額,應否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論處乙案。說明:二、本案進口人原申報之「30% NEW」(應即來函所稱「新舊程度」)雖經驗貨後更改為50%,惟來文未見認定「新舊程度」之客觀標準,是否單憑驗貨關員之主觀判斷,尚待調查、釐清。倘新舊程度之認定並無客觀標準而顯將因人而異者,除另有其他虛報情事外(如查有繳驗偽變造或不實發票情事),應僅為徵納雙方單純對新舊觀念認知不同,不宜遽以該申報與海關認定不一致,即認屬構成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虛報品質或價值。縱來貨依現狀調整完稅價格而與原申報產生稅差,此部分亦非違章漏稅,而為單純依關稅法相關規定增估補稅之適用範圍。(財政部關務署103/01/09台關緝字第102102994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則次:6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