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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分階段申報D8及D2報單而於後階段(D2)始發覺違章應足認單一之概括犯意宜論屬一行為

會議日期 103 年 04 月 28 日

要旨

分階段申報D8及D2報單而於後階段(D2)始發覺違章應足認單一之概括犯意宜論屬一行為

函釋全文

主旨:廠商以D2(保稅貨出保稅倉進口)報單報運進口貨物,涉繳驗不實發票,經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論處,嗣查其原D8(外貨進保稅倉)報單亦有相同情形,是否另以論處乙案。說明:二、經參酌法務部96年2月12日法律字第0960003606號函示「二、……至於違法之事實是否為『一行為』?乃個案判斷之問題,並非僅就法規與法規間之關連;或抽象事實予以抽象之判斷,而係必須就具體個案之事實情節依據行為人主觀的犯意、構成要件之實現、受侵害法益及所侵害之法律效果,斟酌被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條文之文義、立法意旨、制裁之意義、期待可能性與社會通念等因素綜合判斷決定之。……」,本案行為人申報D8及D2報單時所涉之繳驗不實發票行為,其目的在於偷漏進口時應課徵之關稅,雖分階段實施,惟因係於後階段(D2)始發覺違章,應足認係出於單一之概括犯意。又鑒於所涉行為態樣相同,僅侵害單一之稽徵正確性,尚不致構成兩次漏稅,準此,參照上開說明,綜合判斷上宜論屬一行為,即後階段(D2)申報出倉進口之重度違章行為吸收前階段(D8)進儲保稅倉之低度違章行為,僅須就此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罰,即足以評價整體不法。(財政部關務署103/04/28台關緝字第103100218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則次:6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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