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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規郵寄大陸農產品或菸酒至臺灣應依緝私條例第38條規定處罰
要旨
違規郵寄大陸農產品或菸酒至臺灣應依緝私條例第38條規定處罰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金門、馬祖地區以郵包寄送大陸農產品或菸酒至臺灣本島,涉違反規定,於收件地之郵局查獲,海關於執行上發生法規適用疑義乙案。說明:二、查「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26條規定(編者註:現為「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25條,且條文文字已有修正):「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運輸工具之往來及貨物輸出入、攜帶或寄送,以進出口論;……。前項進口物品未經許可,不得轉運金門、馬祖以外之臺灣地區;金門、馬祖以外之臺灣地區物品,未經許可,不得經由金門、馬祖轉運大陸地區。違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至第39條規定處罰。」復查「自金門馬祖郵寄或旅客攜帶進入臺灣本島或澎湖之少量自用大陸地區物品限量表」(編者註:現為「自金門馬祖澎湖郵寄或旅客攜帶進入臺灣本島之少量自用大陸地區物品限量表」)規定:大陸農產品、菸酒及脊椎動物中藥材禁止以郵包寄送臺灣本島或澎湖(編者註:澎湖現已納入試辦區域)。故違反上述規定,將大陸農產品或菸酒郵寄至臺灣本島,如查明有走私或逃避管制情事時,自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8條之規定處罰。(財政部關稅總局95/01/10台總政緝字第095600161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