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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以郵包進口物品於海關放行後經內地稅稽徵機關發現涉嫌低報貨物完稅價格案件之處理方式

會議日期 96 年 08 月 14 日

要旨

廠商以郵包進口物品於海關放行後經內地稅稽徵機關發現涉嫌低報貨物完稅價格案件之處理方式

函釋全文

關於廠商以郵包進口物品,於海關核發小額郵包進口稅款繳納證徵稅放行後,經內地稅稽徵機關發現涉嫌低報貨物完稅價格之案件,除經查明其包裹申報單及封皮等原始申報文件上有未正確載明貨物之價值等違法事證者,依前海關總稅務司署68年8月28日台北緝字第1588號函釋示意旨,得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8條規定論處外,仍宜由內地稅稽徵機關自行處理。(財政部關稅總局96/08/14台總局緝字第096101655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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