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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籍旅客攜帶已退還營業稅貨物出境後復又攜帶入境匿未申報應依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稅總局發文日期 101 年 04 月 18 日

要旨

外籍旅客攜帶已退還營業稅貨物出境後復又攜帶入境匿未申報應依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函釋全文

外籍旅客攜帶已退還營業稅貨物出境後,復又攜帶入境,通關時匿未申報,規避檢查案件,是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編者註:現為第1項第7款)規定補稅處罰乙案,請依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伍、十一、(二)、1之規定辦理。(財政部關稅總局101/04/18台總局緝字第101100376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外籍旅客攜帶已退還營業稅貨物出境後復又攜帶入境匿未申報應依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相關規定辦理由財政部關稅總局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