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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入境旅客攜帶進口稅率為零且非屬管制物品如涉及應課徵其他稅捐而未申報者則依各該稅法規定論處

會議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要旨

入境旅客攜帶進口稅率為零且非屬管制物品如涉及應課徵其他稅捐而未申報者則依各該稅法規定論處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入境旅客攜帶海關進口稅則規定稅率為零且非屬管制進口之物品,有無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規定適用疑義案。說明:二、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規定之處罰構成要件為攜帶應稅貨物或管制物品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爰入境旅客攜帶海關進口稅則規定稅率為零且非屬管制進口之物品,未向海關申報者,尚無本條規定之適用。惟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規定:「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如涉及應課徵其他稅捐者,入境旅客仍應向海關申報,如未申報者,則依各該稅法規定論處,併予敘明。(財政部關政司101/07/31台關一字第101050084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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