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攜帶超額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及新臺幣現鈔出入境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依洗錢防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要旨
攜帶超額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及新臺幣現鈔出入境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依洗錢防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超額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及新臺幣現鈔出入境,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自106年6月28日起,依洗錢防制法第12條暨「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規定辦理。(財政部關務署106/06/28台關緝字第106101356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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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