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攜帶超額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及新臺幣現鈔出入境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依洗錢防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務署發文日期 106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攜帶超額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及新臺幣現鈔出入境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依洗錢防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超額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及新臺幣現鈔出入境,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自106年6月28日起,依洗錢防制法第12條暨「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規定辦理。(財政部關務署106/06/28台關緝字第106101356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攜帶超額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及新臺幣現鈔出入境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依洗錢防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由財政部關務署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