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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洗錢防制法第12條向海關申報、由海關處以沒入或罰鍰處分之匯率換算及黃金、物品之核價方式

會議日期 106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依洗錢防制法第12條向海關申報、由海關處以沒入或罰鍰處分之匯率換算及黃金、物品之核價方式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依洗錢防制法第12條向海關申報、由海關處以沒入或罰鍰處分之匯率換算,及黃金、物品之核價方式。說明:一、匯率換算:按本署依關稅法第39條定期公告之「每旬報關適用外幣匯率表」買進(輸出)或賣出(輸入)價格換算。二、現鈔以外之其他物品,包括黃金或其他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鑽石、寶石、白金)之核價方式:進口貨物按完稅價格計算,出口貨物按離岸價格計算;其中黃金部分,按查獲當日臺灣銀行網站黃金條塊賣出1公斤之牌價計算,如為該銀行已訂有專屬牌價之金幣者,逕參據估值。(財政部關務署106/06/28台關緝字第106101367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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