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報運出口疑似侵害商標權貨物雖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是否仍有本條例第39條之1之適用仍宜就報運出口人之行為據以認定
要旨
報運出口疑似侵害商標權貨物雖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是否仍有本條例第39條之1之適用仍宜就報運出口人之行為據以認定
函釋全文
主旨:廠商報運出口疑似侵害商標權貨物,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是否仍有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之適用疑義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說明:二、查本案廠商負責人違反商標權案件雖經法院查無其他證據可證明被告主觀上有侵害商標之故意,認無違反商標權犯行而為無罪之諭知,惟依據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責任要件,除出於故意外,尚包括過失,另揆諸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之處罰主體為報運進、出口人,與商標法係處罰自然人與故意犯之規定不盡相同。爰本案仍宜就報運出口人之行為,參據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檢視有無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之適用。(財政部101/10/12台財關字第101006717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