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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不正方法請求退稅之裁罰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4 月 04 日

要旨

以不正方法請求退稅之裁罰釋疑

函釋全文

同條例第43條:「以不正當之方法請求……退稅者,處所……沖退稅額2倍至5倍之罰鍰(編者註:現為5倍以下之罰鍰,且文字已有修正)……」,其違法行為之構成要件為以偽造之出口副報單(編者註:現改為出口報單副本)、進口憑證或重複申請等不正當方法請求退稅,故祇須退稅申請人提出之證件不實或重複申請退稅時即構成上述違法行為,自應依第43條規定處罰退稅之申請人。在實務上,以不正當方法請求退稅者如在報運出口階段查獲者,依同條例第37條第4項論處報運出口人;如在出口階段未被查獲,至申請沖退稅階段始被發覺者,則依第43條論罰退稅申請人。(財政部75/04/04台財關第754185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不正方法請求退稅之裁罰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04 月 04 日發布,要旨:以不正方法請求退稅之裁罰釋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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