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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不正當方法冒沖退稅論處案件不得加徵滯納金
要旨
以不正當方法冒沖退稅論處案件不得加徵滯納金
函釋全文
外銷廠商以不正當方法冒沖退稅,經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論處案件,不得再援依關稅法第52條(編者註:現行法第79條)及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第16條、第17條(編者註: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7條、第20條)之規定加徵滯納金。(財政部75/08/05台財關第750568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