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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不正當方法冒沖退稅論處案件不得加徵滯納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8 月 05 日

要旨

以不正當方法冒沖退稅論處案件不得加徵滯納金

函釋全文

外銷廠商以不正當方法冒沖退稅,經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論處案件,不得再援依關稅法第52條(編者註:現行法第79條)及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第16條、第17條(編者註: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7條、第20條)之規定加徵滯納金。(財政部75/08/05台財關第750568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不正當方法冒沖退稅論處案件不得加徵滯納金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08 月 05 日發布,要旨:以不正當方法冒沖退稅論處案件不得加徵滯納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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