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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追徵稅款與其應繳之推廣貿易服務費應合併處分書追徵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稅總局發文日期 92 年 11 月 12 日

要旨

追徵稅款與其應繳之推廣貿易服務費應合併處分書追徵

函釋全文

關於報運貨物進口,涉及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4條追徵其所漏或沖退稅款案件,其應繳之「推廣貿易服務費」等非屬稅款之特別公課等費用,仍應與進口稅合併於處分書內追徵,並於處分書內加註其法令依據。(財政部關稅總局92/11/12台總政緝字第092060111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追徵稅款與其應繳之推廣貿易服務費應合併處分書追徵由財政部關稅總局於民國 92 年 11 月 12 日發布,要旨:追徵稅款與其應繳之推廣貿易服務費應合併處分書追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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