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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追徵稅款與其應繳之推廣貿易服務費應合併處分書追徵
要旨
追徵稅款與其應繳之推廣貿易服務費應合併處分書追徵
函釋全文
關於報運貨物進口,涉及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4條追徵其所漏或沖退稅款案件,其應繳之「推廣貿易服務費」等非屬稅款之特別公課等費用,仍應與進口稅合併於處分書內追徵,並於處分書內加註其法令依據。(財政部關稅總局92/11/12台總政緝字第092060111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