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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小額漏稅免罰案件得以核發稅款繳納證之簡易方式處分不列入第45條加重處罰事由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務署發文日期 105 年 02 月 17 日

要旨

小額漏稅免罰案件得以核發稅款繳納證之簡易方式處分不列入第45條加重處罰事由

函釋全文

主旨:為期簡化行政作業及節省稽徵成本,適用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免予處罰之輕微案件,追徵之進口稅款未逾新臺幣5千元者,得以核發稅款繳納證之簡易方式處分。說明:二、旨揭免罰追徵小額稅款案件,因其漏稅情形輕微且不涉及處罰,故處分縱經確定,亦不列作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規定加重處罰之事由。(財政部關務署105/02/17台關政緝字第105600290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小額漏稅免罰案件得以核發稅款繳納證之簡易方式處分不列入第45條加重處罰事由由財政部關務署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