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小額漏稅免罰案件得以核發稅款繳納證之簡易方式處分不列入第45條加重處罰事由
要旨
小額漏稅免罰案件得以核發稅款繳納證之簡易方式處分不列入第45條加重處罰事由
函釋全文
主旨:為期簡化行政作業及節省稽徵成本,適用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免予處罰之輕微案件,追徵之進口稅款未逾新臺幣5千元者,得以核發稅款繳納證之簡易方式處分。說明:二、旨揭免罰追徵小額稅款案件,因其漏稅情形輕微且不涉及處罰,故處分縱經確定,亦不列作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規定加重處罰之事由。(財政部關務署105/02/17台關政緝字第105600290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