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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加重處罰」應照法定最高最低數額均予加重後在該限度內裁決
要旨
「加重處罰」應照法定最高最低數額均予加重後在該限度內裁決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規定之加重處罰,應照所犯法條規定,得科處之數額或倍數,最高最低均予加重,然後在此限度內裁決。說明:關於同一受處分人連續觸犯本條例同一規定而未經處分確定者,仍得由各關就有關罰則各條規定之最低與最高處罰標準,依其情節輕重裁量決定其罰鍰金額或倍數。(財政部63/06/05台財關第1496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