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犯3次以上得加重罰鍰者係以第2次之處分亦確定後始對續犯者加重罰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08 月 13 日

要旨

犯3次以上得加重罰鍰者係以第2次之處分亦確定後始對續犯者加重罰鍰

函釋全文

所報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所稱犯3次以上,得加重罰鍰1倍之規定,擬以第2次之處分亦確定後,始對第3次以上續犯者審酌加重罰鍰1倍案,准予備查。(財政部93/08/13台財關字第093004154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犯3次以上得加重罰鍰者係以第2次之處分亦確定後始對續犯者加重罰鍰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08 月 1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