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條例第45條累犯加重處罰規定應以追徵或處分確定日為起算時點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6 年 07 月 18 日

要旨

本條例第45條累犯加重處罰規定應以追徵或處分確定日為起算時點

函釋全文

主旨:所報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有關5年內再犯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者,及犯3次以上者,究應以確定日期或案件數為計算基準一案。說明:二、查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係對5年內犯同一規定之累犯所為加重處罰規定,爰「追徵或處罰之處分確定後」為5年時間之起算時點,縱因2案之確定日為同一日,仍應以該確定日為起算時點,自該日起5年內再犯該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者,其罰鍰得加重二分之一;5年內再犯3次以上者,得加重1倍,始符合該條文之立法意旨。(財政部96/07/18台財關字第096002970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本條例第45條累犯加重處罰規定應以追徵或處分確定日為起算時點由財政部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8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