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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口貨物溢報原料使用量未逾5%者仍應更正用料使用量
要旨
出口貨物溢報原料使用量未逾5%者仍應更正用料使用量
函釋全文
關於出口貨物溢報原料使用量未逾原申報數量或重量5%之免罰案件,仍應按實際化驗結果更正其用料使用量。(海關總稅務司署72/01/17台總署訴第022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