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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口貨物溢報原料使用量未逾5%者仍應更正用料使用量

發文機關 海關總稅務司署發文日期 72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出口貨物溢報原料使用量未逾5%者仍應更正用料使用量

函釋全文

關於出口貨物溢報原料使用量未逾原申報數量或重量5%之免罰案件,仍應按實際化驗結果更正其用料使用量。(海關總稅務司署72/01/17台總署訴第022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出口貨物溢報原料使用量未逾5%者仍應更正用料使用量由海關總稅務司署於民國 72 年 01 月 17 日發布,要旨:出口貨物溢報原料使用量未逾5%者仍應更正用料使用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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