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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所稱「依法應沒入之進口貨物」之範圍

會議日期 100 年 06 月 16 日

要旨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所稱「依法應沒入之進口貨物」之範圍

函釋全文

主旨:廠商報運貨物進口涉及虛報,部分項目同時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及菸酒管理法第47條(編者註:現行法第46條)規定,已移由菸酒主管機關依法裁處罰鍰及沒入貨物者,其他虛報項目之漏稅額未逾新臺幣5,000元,可否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1情節輕微認定標準(編者註:現為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予以免罰乙案。說明:二、關於廠商報運貨物進口涉及虛報,部分項目同時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及菸酒管理法第47條規定,縱依行政罰法相關規定,已移由菸酒主管機關依法裁處罰鍰及沒入貨物,其仍屬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1情節輕微認定標準第14條(編者註:現行處罰標準第16條)第1項所稱之「依法應沒入之進口貨物」,故仍應將其完稅價格與其他虛報項目之所漏進口稅額合併計算,以判斷有無情節輕微免罰規定之適用。(財政部關稅總局100/06/16台總局緝字第100100919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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