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變更原處分構成新處分者應核發處分書更正本
要旨
變更原處分構成新處分者應核發處分書更正本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47條第2則)(財政部68/09/24台財關第2090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處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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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原處分構成新處分者應核發處分書更正本
(本文參閱第47條第2則)(財政部68/09/24台財關第20906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處分程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