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大陸人民經遣返後其罰鍰處分書無法送達者應公示送達
要旨
大陸人民經遣返後其罰鍰處分書無法送達者應公示送達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50條第4則)(財政部83/11/01台財關第83051263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處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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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民經遣返後其罰鍰處分書無法送達者應公示送達
(本文參閱第50條第4則)(財政部83/11/01台財關第830512632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處分程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