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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大陸人民經遣返後其罰鍰處分書無法送達者應公示送達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11 月 01 日

要旨

大陸人民經遣返後其罰鍰處分書無法送達者應公示送達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50條第4則)(財政部83/11/01台財關第83051263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處分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大陸人民經遣返後其罰鍰處分書無法送達者應公示送達由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11 月 01 日發布,要旨:大陸人民經遣返後其罰鍰處分書無法送達者應公示送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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