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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扣押物變價取償者其自扣押之日起倉租由海關負擔
要旨
就扣押物變價取償者其自扣押之日起倉租由海關負擔
函釋全文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50條規定以扣押物或擔保品變價取償欠繳之稅款或罰鍰時,該扣押物或擔保品如未扣存海關自有倉庫,其自扣押之日或向海關提供擔保品之日起,因存放倉庫所發生之倉租,由海關負擔。(財政部74/05/15台財關第1596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