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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海關為追繳關稅得逕洽有關稅捐機關提供資料
要旨
海關為追繳關稅得逕洽有關稅捐機關提供資料
函釋全文
海關因執行關稅追繳需要,請稅捐機關提供欠稅人或受處分人之課稅資料,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7款規定,由海關逕洽有關稅捐機關提供毋須逐案報部核准,惟提供時應依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9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11條)規定辦理。(財政部82/08/12台財稅第82028282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