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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海關為追繳關稅得逕洽有關稅捐機關提供資料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2 年 08 月 12 日

要旨

海關為追繳關稅得逕洽有關稅捐機關提供資料

函釋全文

海關因執行關稅追繳需要,請稅捐機關提供欠稅人或受處分人之課稅資料,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7款規定,由海關逕洽有關稅捐機關提供毋須逐案報部核准,惟提供時應依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9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11條)規定辦理。(財政部82/08/12台財稅第82028282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執行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海關為追繳關稅得逕洽有關稅捐機關提供資料由財政部於民國 82 年 08 月 12 日發布,要旨:海關為追繳關稅得逕洽有關稅捐機關提供資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