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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體積過巨易於損壞變質不易拍賣或處理之認定標準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9 年 01 月 16 日

要旨

核釋體積過巨易於損壞變質不易拍賣或處理之認定標準

函釋全文

海關緝私條例第53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情形之認定標準,同意照辦,即所稱「體積過巨」,係指單一物件之體積巨大,非經拆解不能適於正常倉儲及運輸之作業者而言。所稱「易於損壞變質」,係指生鮮易腐貨物(不包括冷凍者)或活生動植物等,在3天內未立刻拍賣處理,即有損壞變質之虞者而言。所稱「不易拍賣或處理」係指經3次公開拍賣或標售仍無法售出者而言,請轉知各關今後處理有關依該條項第2款但書規定申請備價購回貨物或物品之案件,應切實把握上述標準逕予核定。(財政部69/01/16台財關第1051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執行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核釋體積過巨易於損壞變質不易拍賣或處理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於民國 69 年 01 月 16 日發布,要旨:核釋體積過巨易於損壞變質不易拍賣或處理之認定標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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