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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備價購回案件僅繳納稅捐即可並不以繳納同案之罰鍰為條件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1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備價購回案件僅繳納稅捐即可並不以繳納同案之罰鍰為條件

函釋全文

按「海關緝私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沒入處分確定後,受處分人得依法繳納稅捐,申請依核定貨價備款購回左列貨物或物品……。從而,受處分人其依該條規定申請備價購回被處分沒入確定之貨物或物品時,僅需依法繳納稅捐,並無同時繳納原案兼科罰鍰之必要,就該法條文義觀之,應無疑義。惟受處分人如有欠繳稅款及罰鍰業經海關移送法院(編者註:現為行政執行署○○分署)強制執行者,仍得申請法院就其購回之物品予以查封拍賣,以資取償。(財政部71/11/15台財關第2521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執行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備價購回案件僅繳納稅捐即可並不以繳納同案之罰鍰為條件由財政部於民國 71 年 11 月 15 日發布,要旨:備價購回案件僅繳納稅捐即可並不以繳納同案之罰鍰為條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