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沒入之走私出口鰻苗不准備價購回應交農委會或其同意之機關(構)團體作公益使用
要旨
沒入之走私出口鰻苗不准備價購回應交農委會或其同意之機關(構)團體作公益使用
函釋全文
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沒入之走私出口鰻苗(包括鰻線、鰻苗及幼鰻3種品項),不准備價購回,應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其同意之機構、機關、團體作為公共利益目的使用。(財政部102/02/06台財關字第10210003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