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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沒入之走私出口鰻苗不准備價購回應交農委會或其同意之機關(構)團體作公益使用

會議日期 102 年 02 月 06 日

要旨

沒入之走私出口鰻苗不准備價購回應交農委會或其同意之機關(構)團體作公益使用

函釋全文

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沒入之走私出口鰻苗(包括鰻線、鰻苗及幼鰻3種品項),不准備價購回,應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其同意之機構、機關、團體作為公共利益目的使用。(財政部102/02/06台財關字第10210003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執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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