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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沒入野生動物產製品所發生檢疫之僱工搬運費用應在海關緝運費項下支應
要旨
沒入野生動物產製品所發生檢疫之僱工搬運費用應在海關緝運費項下支應
函釋全文
有關海關緝獲沒入之野生動物產製品,如屬應施檢疫品目者,其所發生之檢疫費用(包括藥品及人工、搬運等),是否應由海關支付乙案,其中僱工搬運費用,應在海關緝運費項下支應,至藥品及施藥費,請逕洽農委會支付。(財政部88/12/20台財關第088055006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