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第3款所稱「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以故意為限
要旨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第3款所稱「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以故意為限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進口人繳驗不實發票或憑證涉有虛報情事而其所漏營業稅額未逾新臺幣5千元之案件,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第3款規定疑義一案。說明:二、按「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為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第3款所明定。是以,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違反稅法規定,基於該行為非屬情節輕微而具可罰性,爰予排除適用減免處罰標準。所稱「詐術」係納稅義務人以偽作真或欺罔隱瞞等作為,致稅捐稽徵機關陷於錯誤,而免納或少納應繳稅款,以獲取財產上不法利益;「不正當方法」解釋上應與詐術性質或型態類同,二者主觀責任要件應僅限於故意。三、依財政部95年2月6日台財稅第09504508090號函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故意逃漏稅捐者,應予移送偵辦:……六、使用不實之契約、債權憑證或其他文據者。」僅係協助稅捐稽徵機關判斷納稅義務人客觀行為態樣是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之參採,與裁處行政罰有無減免處罰標準之適用,係屬二事。四、據此,減免處罰標準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就納稅義務人違章情節輕重予以減輕或免予處罰,本案行為人涉有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款所稱「繳驗不實之發票或憑證」情事,關務實務上繳驗不實發票之種類態樣繁多,是否屬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違反稅法規定,仍需審酌個案事實認定之,尚非得一概而論。(財政部賦稅署106/10/05臺稅消費字第106046445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