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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免稅進口貨物嗣經查獲漏未申報乙只貨櫃之全部貨物所涉營業稅裁罰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要旨

免稅進口貨物嗣經查獲漏未申報乙只貨櫃之全部貨物所涉營業稅裁罰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進口人報運進口表演用佈景道具及樂器,經准依關稅法第52條第1項規定免稅進口,嗣經查獲漏未申報乙只貨櫃之全部貨物所涉營業稅裁罰疑義一案。說明:二、旨揭貨物既經認屬符合關稅法第52條第1項免徵進口關稅之貨物,且於規定期限全數復運出口,貨物消費地未在我國境內,依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伍、二規定免徵營業稅,尚無短漏報進口貨物逃漏營業稅情事。(財政部賦稅署107/05/29臺稅消費字第107045103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則次:19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免稅進口貨物嗣經查獲漏未申報乙只貨櫃之全部貨物所涉營業稅裁罰釋疑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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