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稽徵特別規定」欄註記代碼「T」或「T*」僅供進口人參考納稅義務人有短漏報貨物稅仍應依貨物稅條例規定辦理
要旨
「稽徵特別規定」欄註記代碼「T」或「T*」僅供進口人參考納稅義務人有短漏報貨物稅仍應依貨物稅條例規定辦理
函釋全文
主旨:進口貨物經海關審核後更改稅則號別,該貨物涉有漏報貨物稅額之情事,其貨物稅裁罰疑義乙案。說明:二、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國外進口之貨物,貨物稅納稅義務人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次按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及貨物稅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進口貨物應徵之貨物稅由海關代徵之,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另按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合訂本參、「稽徵特別規定」欄使用說明略以,本欄係取消退稅、不得保稅、應課徵貨物稅、酒稅、菸稅及健康福利捐及特定稅則增減免關稅等項目,由原法規規定範圍轉化為CCC號列,由於原法規規定範圍與CCC號列並無必然關係,因此,本欄註記僅供參考,如有疑義,仍應依原法規規定認定之。即海關進口稅則於相關稅則號別之「稽徵特別規定」欄註記代碼「T」(應徵貨物稅)或「T*」(部分應徵貨物稅)僅供進口人參考,進口之貨物是否屬貨物稅課稅範圍?貨物稅納稅義務人依規定負有誠實申報之義務,其有短漏報貨物稅事項,仍應依貨物稅條例相關規定辦理。(財政部101/06/22台財稅字第101006056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則次:20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