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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貨物虛報貨名或規格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1條第2項免罰規定之適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107 年 01 月 15 日

要旨

進口貨物虛報貨名或規格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1條第2項免罰規定之適用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納稅義務人(進口人)主動於進口報單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8」〔以文件審核(C2)或貨物查驗(C3)方式通關〕,嗣經海關查有虛報貨名或規格致違反貨物稅條例規定情事,得否減免處罰乙案。說明:二、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未依規定申報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罰鍰(編者註:已修正為3倍以下);次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下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1條第2項規定,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因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或數量,致短報或漏報貨物稅額,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且報關人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應稅貨物之案件,免予處罰。五、至旨揭違章案件是否有減免處罰標準第11條第2項免予處罰規定之適用乙節,考量納稅義務人進口貨物虛報貨名或規格,與該項規定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或數量致短報或漏報貨物稅額情形尚有不同,爰無該免罰規定之適用。(財政部賦稅署107/01/15臺稅消費字第106046407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則次:21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進口貨物虛報貨名或規格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1條第2項免罰規定之適用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