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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船員走私執行停航及收回船員手冊期間長短視走私次數及情節而定
要旨
船員走私執行停航及收回船員手冊期間長短視走私次數及情節而定
函釋全文
關於船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案件,請依交通部意見:「查船員走私案件,目前均依船員服務規則第91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93條)規定辦理,於接獲海關處分確定通知書後,發文執行船員停航處分,收回海員手冊之期間視所犯走私次數及情節輕重而定。有關船員為貴部所屬單位科處罰鍰,拒不繳納者,應依原處分之法律取得執行名義,再經由司法程序(編者註:現改依行政執行程序)強制執行,以免一案二罰。」辦理。(財政部84/11/21台財關第84067004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4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