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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剪口鐵僅貨名認定不同之申報不符案件免予議處
要旨
進口剪口鐵僅貨名認定不同之申報不符案件免予議處
函釋全文
廠商報運進口之「剪口鐵」,如其規格、品質與原申報相符,只因貨名認定不同而生之貨名申報不符案件,准改按其應行歸屬之稅則號別核估徵稅,而免依海關緝私條例議處。(海關總稅務司署77/05/14台總署稅第178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