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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剪口鐵僅貨名認定不同之申報不符案件免予議處

發文機關 海關總稅務司署發文日期 77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進口剪口鐵僅貨名認定不同之申報不符案件免予議處

函釋全文

廠商報運進口之「剪口鐵」,如其規格、品質與原申報相符,只因貨名認定不同而生之貨名申報不符案件,准改按其應行歸屬之稅則號別核估徵稅,而免依海關緝私條例議處。(海關總稅務司署77/05/14台總署稅第178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進口剪口鐵僅貨名認定不同之申報不符案件免予議處由海關總稅務司署於民國 77 年 05 月 14 日發布,要旨:進口剪口鐵僅貨名認定不同之申報不符案件免予議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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