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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報運貨物進口涉及繳驗不實發票(虛報價格)及貨品分類號列申報錯誤價格與貨品管制間不具因果關係應不屬「逃避管制」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報運貨物進口涉及繳驗不實發票(虛報價格)及貨品分類號列申報錯誤價格與貨品管制間不具因果關係應不屬「逃避管制」

函釋全文

主旨:進口人報運自大陸進口醫療器材,涉及繳驗不實發票(虛報價格)及貨品分類號列申報錯誤,應否認定構成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逃避管制」乙案。說明:二、本案雖查有貨品分類號列申報錯誤情事,惟「貨品分類號列」並非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所定之項目,就此尚不致構成該條項所定之違章虛報行為。三、另查財政部99年11月8日台財關字第09905036500號函已闡明「虛報行為與逃避管制之間須具有因果關係,始得以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論處」,本案雖又涉有繳驗不實發票情事,惟就所報案情言,僅就「價格」構成不實,而價格並非貨品管制之判斷因素,故其間應不具因果關係。是以,本案應無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關務署103/04/25台關緝字103100553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則次:5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報運貨物進口涉及繳驗不實發票(虛報價格)及貨品分類號列申報錯誤價格與貨品管制間不具因果關係應不屬「逃避管制」由財政部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