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報運貨物進口經驗明來貨與原申報不符涉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而嚴重影響政經等得沒入之
要旨
報運貨物進口經驗明來貨與原申報不符涉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而嚴重影響政經等得沒入之
函釋全文
一、報運下列貨物進口,經驗明來貨與原申報不符,涉有違反相關機關主管法律規定而嚴重影響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環保或國際形象,得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沒入或併沒入貨物:(一)稻米(稅則1006節稻米含括之稻穀、糙米、糯米、白米及碎米)、稻米粉(稅則110290目含括之糯米粉及其他稻米粉)、花生。(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國際環保公約管制之易致空氣污染物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附表一公告毒性化學物質及其管制濃度與大量運作基準一覽表」之貨品。(三)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及其產製品。(四)涉及檢疫法規逃避檢疫之貨品。(五)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9條及第20條之管制藥品。(六)電信法第49條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二、廢止本部101年11月8日台財關字第10100653891號令及本部90年12月5日台財關字第0900068134號函停止適用。(財政部102/02/01台財關字第1021080086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則次:5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