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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標示不符以標售後再出口處置者免再送驗尼古丁及焦油含量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9 月 01 日

要旨

因標示不符以標售後再出口處置者免再送驗尼古丁及焦油含量

函釋全文

貴局(編者註:前財政部關稅總局)函為依法沒收或沒入之私菸,經鑑定為真品,因包裝上之標示或警語等原因不符我國規定而無法標售進入國內,限制以「標售後再出口」處置者,建議免再送驗尼古丁及焦油含量一案,同意備查。(財政部92/09/01台財庫中字第092034556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因標示不符以標售後再出口處置者免再送驗尼古丁及焦油含量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09 月 01 日發布,要旨:因標示不符以標售後再出口處置者免再送驗尼古丁及焦油含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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