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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標示不符以標售後再出口處置者免再送驗尼古丁及焦油含量
要旨
因標示不符以標售後再出口處置者免再送驗尼古丁及焦油含量
函釋全文
貴局(編者註:前財政部關稅總局)函為依法沒收或沒入之私菸,經鑑定為真品,因包裝上之標示或警語等原因不符我國規定而無法標售進入國內,限制以「標售後再出口」處置者,建議免再送驗尼古丁及焦油含量一案,同意備查。(財政部92/09/01台財庫中字第092034556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