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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禁止水域案分工事項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6 月 25 日

要旨

修正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禁止水域案分工事項表

函釋全文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檢送行政院92年6月10日核定之「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禁止水域案分工事項表」一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各關稅局辦理。(財政部92/06/25台財關字第092003799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查緝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修正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禁止水域案分工事項表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發布,要旨:修正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禁止水域案分工事項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