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逃避查緝而沒入船舶應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
要旨
逃避查緝而沒入船舶應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25條第1則)(財政部84/10/28台財關第84057141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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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逃避查緝而沒入船舶應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
(本文參閱第25條第1則)(財政部84/10/28台財關第840571416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