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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逃避查緝而沒入船舶應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10 月 28 日

要旨

逃避查緝而沒入船舶應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25條第1則)(財政部84/10/28台財關第84057141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逃避查緝而沒入船舶應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由財政部於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發布,要旨:逃避查緝而沒入船舶應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