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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商輪到達通商口岸未經核准而裝卸貨物應依第29條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0 年 01 月 04 日

要旨

商輪到達通商口岸未經核准而裝卸貨物應依第29條處罰

函釋全文

主旨:所報商輪載運我國漁船在海外捕獲之水產品進口,到達通商口岸後,未經申請許可,即自行移往漁港卸貨並拍賣完畢,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疑義乙案。說明:二、海關緝私條例第28條係處罰運輸工具未到達通商口岸之正當卸貨地點,未經許可擅行起卸貨物之行為,同條例第29條則係處罰到達通商口岸未經核准而裝卸貨物之行為,二者之適用係以卸貨地點為區分。(財政部80/01/04台財關第79043875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商輪到達通商口岸未經核准而裝卸貨物應依第29條處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80 年 01 月 04 日發布,要旨:商輪到達通商口岸未經核准而裝卸貨物應依第29條處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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