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轉口貨櫃如進口艙單已翔實申報出口時亦應翔實申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稅總局發文日期 81 年 09 月 25 日

要旨

轉口貨櫃如進口艙單已翔實申報出口時亦應翔實申報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卸岸之轉口洋酒實貨櫃,於裝船出口時,其出口艙單是否得以一般貨物(GENERAL CARGO)統稱申報疑義乙案。說明:三、卸岸之前列轉口洋菸、酒等貨物,其進口艙單既已翔實申報貨名,裝船出口時,轉運申請書亦已翔實申報貨名,出口艙單自亦應翔實申報貨名,不得僅以「一般貨物」之統稱申報貨名。(財政部關稅總局81/09/25台總局徵第311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轉口貨櫃如進口艙單已翔實申報出口時亦應翔實申報由財政部關稅總局於民國 81 年 09 月 25 日發布,要旨:轉口貨櫃如進口艙單已翔實申報出口時亦應翔實申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