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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轉口貨櫃如進口艙單已翔實申報出口時亦應翔實申報
要旨
轉口貨櫃如進口艙單已翔實申報出口時亦應翔實申報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卸岸之轉口洋酒實貨櫃,於裝船出口時,其出口艙單是否得以一般貨物(GENERAL CARGO)統稱申報疑義乙案。說明:三、卸岸之前列轉口洋菸、酒等貨物,其進口艙單既已翔實申報貨名,裝船出口時,轉運申請書亦已翔實申報貨名,出口艙單自亦應翔實申報貨名,不得僅以「一般貨物」之統稱申報貨名。(財政部關稅總局81/09/25台總局徵第311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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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