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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報關業之故致虛報品質逃避管制仍應以進口人為處分對象
要旨
因報關業之故致虛報品質逃避管制仍應以進口人為處分對象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甲公司委由乙報關公司報運進口小米一批,因報關業者擅自加註「未去殼」,致涉及虛報貨物品質、逃避管制,其罰責究應如何歸屬乙案。說明:二、按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規定,係基於報關行管理特性所為之特別規定,由該條各項規定之構成要件觀之,貨主僅在涉及漏稅,而海關已查明責任歸屬報關行情況下,始得據以免罰。本案原申報貨物為小米「未去殼」,經查驗結果為小米「已去殼」,列屬不准輸入之大陸物品項目,涉及虛報貨物品質、逃避管制,並非單純之逃漏稅款情事,應無上揭法條規定之適用。虛報案件除前開特別規定外,向以進口人為處分對象。(財政部關稅總局94/12/16台總局緝字第094102596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8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