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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報關業之故致虛報品質逃避管制仍應以進口人為處分對象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稅總局發文日期 94 年 12 月 16 日

要旨

因報關業之故致虛報品質逃避管制仍應以進口人為處分對象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甲公司委由乙報關公司報運進口小米一批,因報關業者擅自加註「未去殼」,致涉及虛報貨物品質、逃避管制,其罰責究應如何歸屬乙案。說明:二、按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規定,係基於報關行管理特性所為之特別規定,由該條各項規定之構成要件觀之,貨主僅在涉及漏稅,而海關已查明責任歸屬報關行情況下,始得據以免罰。本案原申報貨物為小米「未去殼」,經查驗結果為小米「已去殼」,列屬不准輸入之大陸物品項目,涉及虛報貨物品質、逃避管制,並非單純之逃漏稅款情事,應無上揭法條規定之適用。虛報案件除前開特別規定外,向以進口人為處分對象。(財政部關稅總局94/12/16台總局緝字第094102596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8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因報關業之故致虛報品質逃避管制仍應以進口人為處分對象由財政部關稅總局於民國 94 年 12 月 16 日發布,要旨:因報關業之故致虛報品質逃避管制仍應以進口人為處分對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