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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入境旅客攜帶澳(門)幣進口未申報者應依相關規定處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入境旅客攜帶澳(門)幣進口未申報者應依相關規定處理

函釋全文

關於入境旅客攜帶澳(門)幣進口未向海關申報者,請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3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33條),及「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第24條等相關規定處理。(財政部88/06/28台財關第88042577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入境旅客攜帶澳(門)幣進口未申報者應依相關規定處理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06 月 28 日發布,要旨:入境旅客攜帶澳(門)幣進口未申報者應依相關規定處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