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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入境旅客攜帶澳(門)幣進口未申報者應依相關規定處理
要旨
入境旅客攜帶澳(門)幣進口未申報者應依相關規定處理
函釋全文
關於入境旅客攜帶澳(門)幣進口未向海關申報者,請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3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33條),及「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第24條等相關規定處理。(財政部88/06/28台財關第88042577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