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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報關業偽造出口報單應依法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1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報關業偽造出口報單應依法處罰

函釋全文

主旨:所報甲公司涉嫌串通其代理報關行(編者註:現為報關業)乙公司偽造出口報單,假出口真退稅,有關議處情形一案。說明:二、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第1項規定:「報關行向海關遞送報單……為不實記載者,處以所漏或沖退稅額2倍至5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1個月至6個月;情節重大者,並撤銷其營業執照。」(編者註:條文文字已有修正)上開違法行為之構成要件為:報關行交付海關之報單有不實之記載及因該不實記載導致關稅之短繳或溢退。至報單之遞送係依正常程序或非正常程序為之,應非所問。故祇須報關行客觀上使報單納入海關作業而具備上開構成要件時,即應依上開規定論罰。本案偽造出口報單既係由報關行非法遞入海關處理,且該報單記載內容亦屬不實,並已或將導致關稅之溢退,核與上開規定之構成要件相符,涉案之報關行,自應依上開規定予以議處,所擬改按「報關行設置管理辦法」(編者註:現行「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議處一節,自非妥適,應予改正。(財政部71/06/14台財關第174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報關業偽造出口報單應依法處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71 年 06 月 14 日發布,要旨:報關業偽造出口報單應依法處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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