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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虛報出口之累犯加重仍以犯同條項規定為判斷標準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稅總局發文日期 100 年 04 月 07 日

要旨

虛報出口之累犯加重仍以犯同條項規定為判斷標準

函釋全文

主旨:廠商報運貨物出口,涉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而依同條第2項論罰之案件,如有需依「報運貨物出口涉及虛報案件裁罰金額參考表」裁罰並依累犯規定加重時,是否需考量違章情形之不同而為不同之處理乙案。說明:二、查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規定所稱「同一規定之行為」,業經財政部92年12月16日台財關字第0920550915號函釋示在案,本案請依該函示意旨辦理。(財政部關稅總局100/04/07台總局緝字第100100372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虛報出口之累犯加重仍以犯同條項規定為判斷標準由財政部關稅總局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07 日發布,要旨:虛報出口之累犯加重仍以犯同條項規定為判斷標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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