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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虛報出口之累犯加重仍以犯同條項規定為判斷標準

會議日期 100 年 04 月 07 日

要旨

虛報出口之累犯加重仍以犯同條項規定為判斷標準

函釋全文

主旨:廠商報運貨物出口,涉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而依同條第2項論罰之案件,如有需依「報運貨物出口涉及虛報案件裁罰金額參考表」裁罰並依累犯規定加重時,是否需考量違章情形之不同而為不同之處理乙案。說明:二、查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規定所稱「同一規定之行為」,業經財政部92年12月16日台財關字第0920550915號函釋示在案,本案請依該函示意旨辦理。(財政部關稅總局100/04/07台總局緝字第100100372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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