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從事走私行為以外之人於海關或其他機關接獲檢舉或調查前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得免予沒入
要旨
從事走私行為以外之人於海關或其他機關接獲檢舉或調查前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得免予沒入
函釋全文
一、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案件,如係由從事走私行為以外之人(如一般貨物、物品或運輸工具所有人)於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或進行調查前,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因而查獲或確定違法行為者,其所有之貨物、物品或運輸工具,得類推適用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7條規定,免予裁處沒入。二、廢止本部84年5月23日台財關第840211738號函。(財政部103/10/27台財關字第1031023885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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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